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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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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与交通安全论文】作者:程增祥(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近来,发生了一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纠纷:甲某于2007年1月为自己所有的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之后,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在2007年5月由驾驶员丙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路人丁受重伤。而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乙保险公司称,由于受伤者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看到这里,笔者实在是为伤者鸣不平,遂决定来谈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这个问题。 在展开此问题之前,笔者想先对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进行疏理。我国在2004年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机动车参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后在 2006年我国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该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完全不同,它具有强制性并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也不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赔偿基础。该条例还规定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治理、单独核算。但由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为六万元,因此机动车在强制投保交强险以后,若认为责任限额过低,可以另外再根据具体情况投商业险种,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 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很多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在合同中都规定有类似“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家属)、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并且此类免责条款一般都以格式条款表现出来。但保险公司以此条款拒赔合法吗?将家属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中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机动车在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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