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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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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生产企业与一般产品生产企业相比在出厂时产品要多缴一道消费税,在2001年6月1日以前,消费税税率是单一的比例税率,即按烟厂出厂价为基础核定的计税价格缴纳消费税,因此许多烟厂出于降低消费税的目的,专门设立了独立的卷烟调拨站(销售公司)。烟厂以较低的价格把烟卖给调拨站(销售公司),消费税以此价格计征,调拨站(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出售,从而降低消费税。这是很多烟厂降低消费税税基的常见手法。国家为防止纳税人随意侵蚀消费税税基,逃避消费税,为此先后发布一些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1998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第524号)。这两个文件确定卷烟计税价格及征税类别等问题。 2000年7月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甲、乙、丙类卷烟;均属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范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一般标准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产地市场零售价格÷(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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