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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打假举报人法律关系初探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举报人含义的界定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认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与举报人仅仅是悬赏合同关系,举报人为获利探索制售假烟线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因此举报人在探索线索过程中遇到的伤害烟草主管部门不负赔偿或补偿责任。
      关键词:举报人 悬赏合同 见义勇为 受益人
      去年广东普宁两位打假举报人(俗称“线人”)在跟踪制假烟丝时被发现,被制假老板指挥黑社会势力殴打致死。此案给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一些法律问题:烟草主管部门与举报人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举报人在收集制售假信息遇到伤害时烟草主管部门有无赔偿责任?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法规出发,结合实际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 “线人”含义界定
      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线人”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近些年来“线人”却因社会的需要而实实在在地存在着,并越来越在一些特殊战线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线人”作为游离于主流社会、成分复杂、背景不一、动机不同的边缘人,如何恰当地界定这一特殊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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