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从贵重设备房的气体灭火系统的经济比较浅议以水代气灭火的可行性
| | 摘要: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 )第7.6.7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 )第8.7.5条均有规定“……贵重设备房等应设气体灭火系统。”何为“贵重设备”,笔者认为,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建筑电气英文论文现状自由掌握…… 关键词:设备房 气体灭火系统 经济比较 以水代气灭火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 )第7.6.7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建规” )第8.7.5条均有规定“……贵重设备房等应设气体灭火系统。”何为“贵重设备”,笔者认为,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建筑电气英文论文现状自由掌握。虽然“建规”条文说明第3.2.2条已对“贵重设备”作出明确界定,如其中将“单台设备和连同其配套设备的价格之和超过100万元,可认为是贵重设备”。此规定是1987年制定的,物价低廉,而且电子设备还不普及,而十几年后的今天,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电子设备日益普及,如果仍以100万元为界定,势必会增加设置气体灭火的场所,增加不必要的投资。笔者认为“贵重设备”的界定应与气体灭火系统的投资成2~3倍的关系。以200万元以上为宜。建议在以后规范修订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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