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ST公司的财务关注域及分析框架的构建
|
| |
【摘要】我国对上市公司实行ST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但经过几年的运行,该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缺陷,最典型的就是它诱致公司进行财务包装。本文利用经济学的理论和观点对现行的ST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对ST公司要重新构建一套新的评价指标体系。 【关键词】ST公司 财务预警 综合效益评价 一、引言 公司特别处理的规 定最早可以追溯到我国的公司法。《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998年3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包括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状况异常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即公司股票日涨跌限制为5%,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股票的行情显示有特别提示。如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在第一个半年公司仍未扭亏,证券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其上市的决定。如果公司实现盈利,则可以按程序申请恢复上市。1999年7月9日起,依据《公司法》第134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深、沪交易所对暂停上市的股票开始提供“特别转让服务”。2001年2月24日,证监会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其中规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通常为12个月)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ST制度实施以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如何?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广大投资者对它的评价怎样?如何对它进行完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展开研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