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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框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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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从立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现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框架中有关民事法律责任规定的制度缺陷,并针对法律责任的不完备提出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的一般框架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一)一般框架 广义地讲,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含证券立法、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三方面内容,但制度框架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会有所差别。证券监管机制是一国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一般认为目前有以下三种证券监管模式: 1.集中立法型。指政府通过指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美国是集中立法型的典型代表,此外还有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埃及等。集中立法的监管机制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专门的、完整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 2.自律型。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其典型代表为英国,还有荷兰、爱尔兰、芬兰、瑞典、新加坡等。该模式通常不制定专门性的证券监管法规,也不设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赖自律机构的规章制度和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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