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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团性公司财务管理的有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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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团性公司,如何采取恰当的方式正确处理好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现行《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修改完善对此的明确规定;在管理实践中,由于人们只看到子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而不明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财务管理上具有从属关系,致使两者各自的财务管理重心不明确,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知情权和监督控制权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笔者从公司的一般特征出发,对集团性公司的特点及其集团公司总部的财务管理重心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以帮助指导集团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践进一步积极有效的开展。 一、集团性公司的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单个公司),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公司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通过利用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公司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等条件。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各自的权力与职责,这是现化化企业制度的要求,便于激发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使公司各方面的行为接受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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