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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学院财务活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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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浙江省试办独立学院(以前也称作公有民办二级学院,本文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以来,我国独立学院发展迅速,截止2005年10月,教育部批准确认的独立学院达295所,最多的湖北省29所。独立学院是依托母体高校投入师资、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方投入校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形成的介于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之间的一种全新的办学体制。它的产生是在我国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在保证高等教育规模增长、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基本办学理念是自筹资金、自主办学、独立颁发文凭,按培养成本合理收费,做到“以学养学”,所积累的资金主要用于独立学院发展的再投入。基于独立学院这一新的办学模式,其财务活动既区别于公办高校,也有别于私立民办高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学院产权主体呈现多元化 我国公办高校过去“一统天下”,人们几乎不谈教育产权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发生变化,如出现了民办高等教育、独立学院、国内外合作办学、大学园区、教育集团等新的办学模式,教育产权问题才逐渐被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所述及。通常说的大学产权,是指大学的财产所有权、占用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公立高校产权是高度统一的,从理论上讲,其所有权主体是全体人民或公立高校所属地方的人民,这是由于政府是高校惟一的投资主体,单一的投资体制导致了单一的产权结构;独立设置的私立民办高校产权主体可能是惟一的,也可能是多元的,其主体可能是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但其产权主体中缺少公立高校这一传统的教育组织。而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至少包括申请举办的公立高校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合作者(投资方),合作者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由于独立学院的产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有明晰举办高校与合作者之间的产权关系,独立学院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独立学院创办初期,合作者需要提供土地、校舍等办学的基本条件和设施,这些可以作为合作者的初始投资,并且这些投资是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而高校是以其社会声誉、师资等无形资产作为投入,其计量具有一定难度,高校投入的无形资产应通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或本着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谈判确定。另外,还须明确独立学院在办学过程中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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