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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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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一整套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既体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与协调,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其中有《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对于我国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进行了规范。而以前我国无相关准则,只有1995年颁布实施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两者相比较而言,新准则有明显的变化和改进,笔者经过认真学习、研究和对比,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定义: 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规定“凡设立于我国境内,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以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可见新准则无论在报表的编制范围上还是在反映的内容上都有所变化,尤其是增加了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使得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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