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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中的几个误区

    随着法制规则向各个领域的延伸和渗透,各类经济纠纷、司法委托的评估不断增加,在房地产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或是估价理论理解得不够透彻,就会陷入怪圈,步入误区。
     一、拍卖底价比应补地价还低
     房地产司法委托评估中,最常见的一类估价就是拍卖底价的评估,该类评估的技术路线是先评估出估价对象的正常市价,然后调查了解当地房地产拍卖市场行情,对比类似房地产的拍卖市场成交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偏低的幅度以确定折扣率,最后以正常市价乘以折扣率,得到拍卖底价。
     对于土地来源是行政划拨的房地产,深圳市拍卖行的惯例作法有两种:
     1 、以完全商品房的拍卖底价为依据进行拍卖,拍卖后,从拍卖款中扣除应补地价及卖方税费,剩余的拍卖净值才由债权人或业主受偿。
     2 、以房地产的权益价格(即完全商品房的价格减去应补地价)的拍卖底价为依据,拍卖后由竞买人另外补交地价。
     由于完全商品房的正常市价比较容易取得,而惯例1 的拍卖方式在拍卖实务中也更多地被运用,所以,实务中按照惯例1 去模拟的估价技术路线有时就会出现以下问题:案例:某写字楼的土地来源是行政划拨,应补地价为2900元/平方米,该写字楼在估价时点的正常市价(完全商品房市场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同类写字楼房地产拍卖成交价是正常市价的70%,这时拍卖底价若取4000×70%=2800元/平方米,就比应补地价还低100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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