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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评估机构遴选操作的若干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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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首次明确了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对房屋拆迁评估及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充分体现和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就要求拆迁评估及其管理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以规范拆迁评估行为,保证拆迁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拆迁评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其中拆迁评估机构的公正合理、选择问题是规范拆迁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确定规范的评估机构遴选操作办法,才能在操作实施层面上保障拆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有力地维护拆迁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于在以前的拆迁评估管理中,没有明确拆迁评估机构遴选办法,拆迁评估机构通常由拆迁人自行联系,实质上是由当事人一方选定,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难以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评估结果,更难以保证拆迁评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改变这一现状制定规范的拆迁评估机构遴选操作办法就势在必行。此处我们结合工作中的具体实际情况,按照新条例的精神和江苏省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探讨以抽签方式遴选拆迁评估机构的操作办法和程序,以落实“三公”要求,促进拆迁评估管理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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