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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的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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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这是本课题的第一部分,分两段时间完成。 对课题本部分作如下解释: 1、本部分的第一段完成于1999年6月,作为香港《中国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的重点发言文章在大会宣讲,在会计界有一定的反响。 2、本部分的第二段完成于2001年4月,后又经修订,现在完稿。 3、本部分作为本课题最重要的部分,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完成,其难度可想而知。为深入进行研究,本部分收集了我国上海证券市场所有上市公司的有关评估调账的资料,并对资料进行了计算、分析。 4、本部分的资料均取自于各上市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如果原有的文件存有错误,与本部分作者无关。 5、由于受笔者学科知识的限制,本部分的研究以会计调账为中心,对涉及的其他方面内容进行了结合探讨。 6、本部分提出的问题和结论可能与其他同行的看法不尽一致,我们愿意进一步阐述我们的论据以及研究问题的思路。 欢迎同事们对此报告批评、指正! 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股、向社会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前,应进行资产评估。1993年颁布的我国《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根据上述法律和法规,有关部门又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对证券市场运作当中的资产评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正是由于以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从一开始就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参与其中,并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实际业务中,进行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将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新公司的股份,是企业改制的实质性工作的第一步。这样的工作效果如何,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如何,国内学者曾进行过广泛探讨,褒贬不一。本课题将结合我国资产评估及其帐项调整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对此谈点笔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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