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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主体的归属看我国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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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主体的归属 财务主体,就是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的主体。它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为着自身的利益而开展财务活动;(2)是一个责任实体,具有明确界定的财产范围, 负有保护财产并使其增长的经济责任;(3)是一个权力实体, 具有维护并扩大其利益、履行其责任所应具备的基本权力。 在现代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下,除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外,其它任何主体不能拥有企业的财产。因此,只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才能共同构成财务管理的主体。在私有制社会中,不管是企业的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是处于微观层次的,都是微观实体,财务管理的主体是微观的;而在我国目前的公有制社会中,财务主体也应该是微观的,特别是在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实行政资分开和政企分开,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将微观化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情况下,企业的财务主体也将是微观的。 那么,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理财中的主体地位是否应该有所分工和侧重呢?回答是肯定的。财务主体的微观化,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理财权全部归属于企业,诸如股票筹资、涉及到控制权性质的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清算、利益分配以及必要的财务监督等主要的和重大的理财权应归属于企业的投资者。但是,企业投资者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对于投资者行使理财权发挥了极大的参谋作用,诸如决策方案的提出、分析论证、不同方案对企业的影响等等。投资者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状况,以此为主要依据作出决策。事实上,在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上所表决的方案,都是经营者所提出的,企业经营者在实际上掌握着绝大部分财务管理权,这就有可能产生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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