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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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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总会计师制的基础上,我国部分省市在大中型国企或国企控股企业又开始实行财务总监制度试点,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在诸多方面都有本质性的区别,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双轨运行的机制。 一、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二者的区别 (一)产生的背景不同。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形成了所谓的“内部人控别’。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着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往往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不顾所有者利益的倾向,从而损害国家利益。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而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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