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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总局一些涉及定性偷税罚款文件的质疑

   关于对总局一些涉及定性偷税罚款文件的质疑
   税务机关为加强税务管理、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一些税务处罚。
   1、《国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第三款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此项罚款规定后被删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2日国税发[1996]635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3、《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经查实后,“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按实际补缴税款,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问题,偷税额的确定为瞒报的销项税额和多列的进项税额之和并依此做为处罚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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