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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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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于2001年底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那么应该恢复多少、能否恢复全部的减值呢?《准则》指出,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言下之意是,只要其他条件符合,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就可能被全部转回。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 [例]某企业一设备原价50万元,按直线法折旧,预计使用5年,不考虑残值。在使用一年后,预计该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为20万,而第二年末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为36万。那么,有关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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