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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应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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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会计职能的不断变革,财务会计越来越遵循会计准则,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目标。而税法则着重强调保证税基的稳定和税款的不流失,由此造成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日益扩大。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如何公允地表达应税所得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我们可以从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上寻求改进,以协调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根据是否确认时间性差异和递延税款,所得税会计理论上存在两种做法,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债务法又可分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我国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而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核算所得税时必须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鉴于以上规定的差别,下面我们对这4种方法分析比较一下。 1.应付税款法。是指将本期税前账面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方法。按照这种方法,无论是对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均完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所得税费用是税法意义上的费用,而非会计意义上的费用。这种方法简单明了,但违背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容易造成企业各期净利润剧烈波动,目前这种方法在国际上已逐渐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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