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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中收集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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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前不久,某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3年8月份从B市C公司取得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虚开的嫌疑,稽查人员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向B市发函,得到证实,确认属于虚开,并取得纸质的证明资料。随后,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上一年度也有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25万元不予抵扣,并在履行相应告知和听证程序后,对A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12.5万元。 判决 A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县国税局只能对A公司2003年8月份从B市C公司取得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处理(固有证据定为虚开),而另外4张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证据证实为虚开,不宜处罚。于是,法院判决撤销县国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县国税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县国税局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县国税局对A公司另外4份从C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开展调查,并取得证据,证明也属于虚开。据此,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上诉人(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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