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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有关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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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实行所得税与地方共享后,给地方税收的日常征管带来了诸多实际难题,并有可能限制地方税收的发展。现根据已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新设立(开业)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规定了几项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范围,其他几项好掌握,而地税部门应重点掌握的关键是“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这也是目前与国税部门发生纷争较多的方面,但也是地税部门最容易入手的方面,因为目前企业的改组改制大多是从原企业分立出来而设立,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是投资还是入股,是扩建还是新增项目,均应作分立看待,应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目前地税部门一是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沟通,在纳税人办理工商执照时,应严格界定其性质,避免非新办企业误入争议行列,对改组、改制过程中产生的新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成立,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工商行政部门也应只作变更登记。二是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特别是地税部门现在所管辖企业的派生、分立企业,对外投资控股,独立核算的新项目均不应视为新设立(开业)企业,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在企业有意向办证情况时,将其信息及时传递给区(县)局,由征管科与工商管理部门协商办证事宜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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