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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分享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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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的企业或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对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这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的又一重大税制变革,有利于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其积极意义非常明显。但从所得税分享的实践看,其问题也不容忽视: 1.使我国的分税制更加不规范。为确保中央财政收入,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将一些收入来源稳定、税源集中、增收潜力大的税种列为中央固定收入或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对一些收入不稳定、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征收成本高的小税种划归地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同时为了兼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又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归属,即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地方,形成一个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财税分配体制,与国际上科学规范的分税制大相径庭。而现在又按企业成立的时间不同划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使现行的分税制更加不科学,与我国加入WTO后按国际惯例实行税制改革的要求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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