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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加工方式消费税缴纳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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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与协作的加强,企业常常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直接出售或自己使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加工收回直接销售与企业自己生产两种生产方式因缴纳消费税方式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税负,本文对此略作分析。 一、相关规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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