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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双重免税问题的调研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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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进行调 研,发现享受“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享受“两免三减”期间,收入与成本严重不配比 如生产农肥的企业,其生产过程是将各种原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加温、碾压,其产品重量按理论计算应小于其原辅料的重量,而实际帐面上产品数却远远大于原辅料数。究其原因,是多种原辅料虽已生产成产品,但却没有索取发票,更没有办理入库、领用手续,及进行相关的生产记录。 如果在以后年度开票入库,我们也很难检查出来。这种行为不仅为上游供货商少缴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更为其恢复征税后多计成本埋下了伏笔。 二、在享受“两免三减”期间,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开办费、无形摊销年限较长,恢复征税后却缩短至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从而使应计入减免税期间的费用移至恢复征税期间,造成所得税计税额减少 假设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年限为20年,发生开办费为100万元,无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应计折旧额为3000万元。税法规定,开办费最低摊销年限为5年,无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最低摊销期限为10年,机器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如果纳税人在开业之初,开办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及折旧年限选用20年,则每年应摊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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