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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包给他人经营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随着企业改革的财务管理毕业论文进一步深化,各种灵活多样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毕业论文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其中承包经营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目前的承包经营绝大部份实行的是“大包”方式,即发包人将企业承包给承包人后,承包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上缴承包费。但是,承包人仍沿用发包人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即对外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和履行有关法律手续都是以发包人名义,这种承包经营方式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
问题之一:纳税人的确定名不符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作为纳税人”。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从上面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承包人符合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上缴承包费条件的, 承包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但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承包人签定有关承包合同后,并没有变更或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在税务机关管理纳税人的名单上,仍是发包人的企业名称,承包人仍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纳税事宜,造成名义的纳税人是发包人而实际负税人是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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