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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所涉及的“税收协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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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大量外国企业的涌入,企业涉外业务不断增多,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纳税检查方面有关予提税所涉及的我国与外国签定的“税收协定”问题也会不断增多。不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由于对“协定”了解甚少,造成漏缴、错缴、少缴税 款。如国税第四稽查分局检查某企业,其管理费中有99.8万元支付给境外总公司冠名权使用费,企业不知如何缴,甚至有的税务人员不知如何征,少征、多征、漏征都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税务人员形象。 所谓预提税〈Withholding Tax〉,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源泉征收所得税的方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即预提税。由于大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沿海十四个港口开放城市之一,因此,20%的予提税率减按10%征收。 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在国政府或地区已与我国政府签定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在对上述所得征税时,执行“协定”规定的税率。这就是“协定”之规定优于协定国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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