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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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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税(一)已分配利润的重复征税。 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计上不配套,出现了对同一课税对象的重复征税。这主要是涉及公司企业股利分配的重复征税问题,即对企业的所得课征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对个人分配还要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率高达46.4%。 (二)未分配利润的重复征税。如果企业对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那么将依然存在着因利润留存而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可能。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意味着,如果被投资方未进行利润分配,那么对于投资方而言,其在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时如果取得净收益,就需要将净收益中所隐含的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被投资方已纳税)再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而言,如果将对企业投资的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高价转让,那么仍然可能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重复征税。 (三)因缺乏国内区域间投资的“税收饶让抵免”机制而引起的重复征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则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中方企业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税率的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依法补征。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不承认国内区域间的“税收饶让抵免”原则。这使得国内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因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仍须补税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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