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有关税收主体的几点法理思考
|
| |
对税收的研究,长期以来只局限在财政学的领地内徘徊,19世纪之后税收法学才终于跚跚立足。在我国,随着近年来行政法学的蓬勃发展,税收法学的理论框架已基本成形,但从法理上细致剖析税收基本现象的研究明显不足,学术的整体构建就难免有粗糙、不稳固之嫌;实践操作也就难脱混乱、不统一之弊。本文拟通过比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这几类税收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位处的法律地位、责任归属等方面的不同,力求准确区别其本质;免为抛砖之论,以邀同好者留意这些枝节末梢的研究。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重所周知,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虽然二者都构成税务行政行为的相对一方,负有向国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但扣缴义务的发生是以特定的纳税义务的完结为前提。在税收法律关系当中,纳税人是以直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而扣缴义务人是以特定纳税人的法定代理的身份出现,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反映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三方之间不同权利义务的集合体。 所以,从法理上分析税收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把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归纳为“对法律课加的纳税义务的不履行”,而把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看作“对法定的代理义务的不履行”。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