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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经营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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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文中还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在税收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废旧回收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市局政便函(2003)04号文的要求,我们对辖管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及部分用废大户进行了专项调查,通过此次专项调查,摸清了家底,发现了存在的问题,为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存在的问题 1.免税销售收入呈现非正常增长的趋势 从这次专项调查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分局共辖管废旧物资经营企业18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户,2001年1-4销售收入526万元。2001年5月实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税后,免税销售收入呈大幅增长态势,2001年5月至12月实现免税收入3384万元。2002年全年免税收入增至9500万元,到2003年更是增势强劲,仅2003年1-3月免税销售收入就已达到3600万元,一个企业乃至一个行业,其经济行为都要遵循经济规律办事,同期国民生产总值增速是平均7%左右。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的积极性,但在同等条件下,废旧物资行业免税收入的增长率远高于其他行业,不得不令人产生怀疑,是什么力量促使废旧回收行业产生如此大的变化,是正常因素的增长,还是存在相当大的泡沫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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