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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不作为对纳税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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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不作为,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或办理涉税事项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后,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不作出或拖延作出审批、许可、给付、确认、裁决、复议等行政措施,直接或间接损害纳税人权利的行为。税务行政不作为还包括纳税人依法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实施监督,对涉税违章案件实施举报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查处或拖延受理查处的行为。 税务行政不作为之所以会损害纳税人权利,是因为纳税人的权利存在和发生于特定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其实现的前提是纳税义务的履行。纳税人的权利往往对应于税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相对应的义务,《税收征管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的权利需要在税务机关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 一、税务行政不作为对纳税人经济权益的影响 根据市场经济和现代行政管理学的要求,政府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应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法律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与金钱。因此,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权选择对自己较为省时、方便、经济、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但是,一些税务机关从方便管理和降低征收成本出发,对纳税人提出的就近申报、就近缴纳税款、就近购买发票等要求一概不予支持,搞不具备条件的集中征收。例如,对于纳税成本较低的邮寄申报,由于法律规定需经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就可据此采取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受理批准纳税人邮寄申报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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