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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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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害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为说明问题的需要,这里痔指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吸纳税人。从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商业流匝环节的增值税税负逐年下降,增值税收入呈负增长趋势。针对这一情况,笔者结合对商业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商业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加以分析,以求能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良策。 第一,商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返利销售”行为,是导致商业企业税负偏低的一个原因。返利销售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的销售价格或高于商业企业销售价格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并以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业企业以进货价格或低于进货价格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这样做的结果是,商业企业销售“返利销售”的货物,销项税额等于甚至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也为零或为负数,在“返利销售”行为的作用下,商业企业的税负必然下降。 第二,由于市场竞争的结果,商业企业不得不降低销售价格,减少销售毛利,这就使得商业企业实现的增值减少,其计缴的增值税也会相应减少。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根本要求。只有竞争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才能促进企业的进步,使企业在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环境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济效益。在市场总需求一定的情况下,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这里仅指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个体商业的经济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其各项费用和其他负担相对较轻,在商品销售中往往采用薄利多销的方式。另外,税收在公平税负方面还存在不足,使得商业企业与个体商业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由于个体商业经营者无帐或帐务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销售额难以准确掌握,所以,税务机关对个体商业经营者大多采用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这样做的结果是个体商业经营者实际缴纳的税款与按其实际销售额计算的应纳税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这一点看个体商业与商业企业相比处于竞争中的有利位置。这些有利的条件使得个体商业的发展很快,在市场份额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对商业企业的经营产生冲击。商业企业为了降低所受影响的程度,就不得不采取各种促销形式,降低销售价格就是最常用、最主要、也是比较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商品销售价格的降低,导致商品流通环节增值额的减少,根据增值额计征的增值税也必然减少,在商业企业进货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其税负必然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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