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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需要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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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已近10年,其改革成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下的分权原则,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初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二是较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全国性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投入,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和部分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但是,分税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首先,体制调整不尽规范,中央集中财力的功利主义色彩浓厚。按照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方案,消费税、关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75∶25的比例分成;除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他税收原则上划为地方固定收入。2002年,中央对所得税分享办法作出两项重大调整:一是居民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划为中央收入;二是企业所得税打破行政隶属分享办法,改成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成。 其次,分税制体制在设计上忽视了与我国现行政府分级体制的配套问题。世界上不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国家,在政府及其财政体制上,绝大多数采用三级政府、三级分税,多数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税和共享税收,可满足自身的基本支出需要。我国的国情则不同,设有中央、省、市(州)、县、乡(镇)等五级政府,一级政府享有一级财权,五级政府就要按五级分税。由于纳入中央税和共享税的若干主导税种占全部税收的90%以上,加之中央分享比例高,地方税体系薄弱,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仍停留在中央对省级分税的层次,部分省(区)延伸至省对市(州)分税。如再要往下延伸,县、乡(镇)两级政府实际上已无税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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