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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正确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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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以提高行政效率。然而,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一、税收执法中,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1、法定的“自由”空间太大且缺乏配套的制度约束。 以税务行政处罚为例,《税收征管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处以涉税金额0.5倍-5倍的处罚;对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处以涉税金额1倍-5倍的处罚。也就是说,涉案金额越大,违法行为越严重,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越大。但是,对于如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则没有更多的细化规定。同样的涉税违法行为,遇到不同的税务人员,就可能被处以差别很大的行政处罚。相反,同一税务人员,对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可能处以相同的行政处罚。这就造成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预见性,对纳税环境缺乏安全感。税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告示、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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