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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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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两类纳税人在发票使用、适用税率、计算方法等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办法。税法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强化管理。随着税制改革的日趋平稳,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和要求有了很大的变化。税制改革初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审批从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层层审核,节节把关。现在,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已由过去的“严进严管”转变为现在的“宽进严管”。 目前,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上,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影响到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征管。 一.认定中对生产经营规模的要求忽视,纳税人自我鉴定不清。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之前,应依照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自我鉴定。在自我鉴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必须主动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预计开业当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认定管理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的忽略或舍弃。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即商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工业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目前在认定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已达到规定标准,而企业的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几乎为零。原来,企业在验资时,要提供银行进账单和收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验资报告。由于部分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只能通过拆借资金或实物验资等形式,达到注册资金标准,在取得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以后,将拆借的资金抽逃;另外,现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部分验资报告也不是十分的规范,存在缺少银行询证函、出资明细表失真等现象,从而使验资报告的法律性大打折扣。而我们现在对验资报告、资本投入已不作要求或要求不严,有的纳税人甚至无固定资产都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二是企业办理资格认定时未开始经营或刚开始经营,年应税销售额为预计数,部分纳税人为了获取“进项税款抵扣权”,在预认定审批前,有意夸大预期销售额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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