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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不能承受之重——对分税制改革实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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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在于它是第一次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分配关系的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确立构成了这次改革的制度背景,而市场化进展程度、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定以及政府体制内部关系的界定等也同时决定了这次体制改革的过渡性和不完善性。作为转轨过程而言,一个阶段中的策略和过渡性做法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相与当时经济运行环境的匹配,但如果这种不完善的体制不能随经济运行环境变化而不断创新,而是被固化,那么原来作为策略和过渡的部分就会成为体制运行的薄弱环节,近而激化为矛盾和阻碍,使体制本身的运行和体制的经济效果都受到限制。 仅有框架的形式是不够的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重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税制框架,因此在改革的思路上采斑了双轨并行、存量不动、增量调整、逐步到位的渐进策略。一开始体制的过渡特征就是十分明显的,突出地表现在中央财政通过划分税种迅速集中了财力,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92年38.6%提高到1994年的55.7%,但以1993年为基数的税收返还办法使集中的财力大部分又原封不动地返还给了地方,以确保地方既得利益。也就是说体制框架有了,调控形式有了,但实际的调控能力还不具备,中央财政只能寄希望于未来在基数之外逐步增加所能控制的财力增量,用增量部分进行以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化为目标的地区间财力调控。因为这样的原因,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构成中就包括了三项内容,即作为老体制特征存在的以税收返还为主的部分;以1995年实施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为主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部分;包含老体制特征以专项拨款为主的部分。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累积下来的一些成本性支出挤占了财政年度经常性支出的安排,成为专项转移支付中迅速增加的一项内容。过去国家对职工所形成的福利方面的欠账大都已转化为积累资金,形成了固定资产,比如在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现在的国有资产存量中有一部分就是过去职工的社保基金形成的,这些欠账成为转轨过程中一笔巨大的待支付成本。原则上讲,财政作为国家的最终债务人,这些方面的成本支付可以由财政来进行统筹,但不应由财政通过经常性收入列支,而只能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进行归位和补偿。但是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出于保持社会稳定和应急性考虑,许多类似支出都是通过财政每年新增的收入来安排,这样做,一方面杯水车薪,收效慢,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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