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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十五期间的税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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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直接税份额 从世界税种结构的演变,以及我国税种结构的发展趋势看,直接税所占比重应该不断提高。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在中央税收收入中,所得税所占份额低的为17%,如德国;中等的为20~50%,如英国和法国;高的为60%以上,如美国。从我国税种结构发展变化过程看,作为地方税种的个人所得税已经占到地方税收的8%,加上企业所得税,直接税已经占到20%。在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已经占到16%,加上企业所得税,直接税占到40%。 二、社会保障费 改税“十五”时期是我国市场化改革深入攻坚的关键阶段,为保证改革的推进,尽快建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已刻不容缓。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目前所有发达国家都征收社会保障税或相当于税的社会保障费。据了解,全世界150余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有130多个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第二大税种,甚至第一大税种。 我国由于没有开征这一税种,一方面国家对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大、增速快,另一方面社会保障面却仍旧很窄,费用不能按时征收,缴费率下降。据最新的一份资料显示,2000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1.04亿人,医疗保险覆盖人数仅0.43亿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仅0.49亿人,参加生育费用统筹职工仅0.3亿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仅1.04亿人。而2000年我国城镇从业人员有2.1亿人,乡村有企业及个体劳动者1.7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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