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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投资收益征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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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收益包括资本利得和股息红利(或利息)两部分,该不该对证券投资收益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中存在着分歧。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政策也各不相同,即使在一国不同的时期其做法也不一样,这主要取决于各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政府的政策目标。目前我国对证券投资收益的税务规定,分别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其主要内容:一是对于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不征所得税,股息红利(或利息)按所得的20%(不扣除)征税。二是对于国内企业,股票转让净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利实行抵免法,但债券(不含国债)的利息收入需计入应税所得。三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需并入应税所得。对于外国企业,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由其转让持有的股票(主要是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并入当期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若外国企业转让的股票(同上)不是由其设在境内的机构、场所持有,则其转让净收益免缴所得税,股息则不用缴税。笔者认为,现行的这些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股息红利的税收待遇问题。一般说来,股息红利主要包括派现、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四种形式。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对于后三种形式在取得环节一般不征税,我国目前也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派现。首先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活动,相对于无风险投资而言(如银行储蓄),它必然要求以较高的收益率作为风险补偿。其次,从我国目前居民的金融资产结构来看,银行储蓄占绝大多数,尽管央行连续八次降息,银行储蓄仍是呈高速增长趋势,居民进入资本市场的意愿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增强,没达到政策当局的预期目标。再次,股利来源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对个人投资者来说,若对现金股利再征税,未免有重复征税加重投资者负担之嫌。最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上市公司的行为极不规范(与成熟市场比),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大多数公司不分红派息,就连业绩比较好的如五粮液也是如此,即使分红的也是少之又少,投资者的收益权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受上述四个方面的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并没达到与风险相匹配的水平,如若再对现金股利征收所得税,无异于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暂不易对股利征税,并根据国家财力许可,对企业发放股利的利润部分,另行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抵免投资者资本利得方面的应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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