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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的理论思考和现实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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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产生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了,它在我国实施也已有20年的时间,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增值税类型和课税环节的选择上,还是税率的运用上,均与国际上增值税的通行做法不相符,也与我国发展变化了的客观经济环境不适应,因此迫切需要加以改革和完善,以充分发挥增值税独特的经济作用。 一、增值税课税类型的选择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所谓增值额就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V+M),即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原有劳动转移价值C的部分。但从各国增值税实践的情况来看,由于各国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处理不同,形成了3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即“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我国选择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对固定资产已纳税金不予抵扣,这种选择从1994年的我国财政经济状况来看,有其合理性,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来看,已经不合时宜。主要表现在: (一)“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不相符合 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主要问题是需求不足,经济增长速度放慢,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下滑,保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的向前发展,我国政府做出了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战略选择。从我国近年来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来看,主要是中央政府大量发行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达到刺激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制度却抑制了经营者投资的积极性,因为“生产型”增值税的征税结果是:谁投资谁纳税,投资越多税负越重,从而严重抑制了社会总需求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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