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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税制的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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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论文网】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一、金融衍生工具税收尚未明确金融衍生工具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动越来越丰富而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包括各种债券、股票、期货、期权和一些投资性活动。但是,现行税制在一些方面,还不能适应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新情况。 1.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例如,对投资联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目前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发达国家对寿险投资收益所得的征税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许多国家将一般寿险的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此外,从各国税制发展趋势看,对不同投资所得的税收差别待遇也在不断减少。澳大利亚在2000年的税制改革中,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取消了大部分对寿险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种投资收益都尽可能地纳入征税范围。 2.涉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三项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具体规定。 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 二是营业税的税基问题。按现行规定,确定营业税税基时,租赁公司所承担的外币利息,允许从收取的租金收入中扣减,而所发生的本币利息则不能扣减。 三是在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例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问题。 3.随着信托市场的发展和规范,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因此,如何系统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就成为当务之急,应尽早着手这方面的研究。 二、证券资本利得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对转让股票所得(资本利得的一种形式)征税的情况是,企业按普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票交易环节不论盈亏都征收较高的流转税,而对股票转让所得的收益却不征个人所得税,有违税收公平。此外,个人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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