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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的认定经合组织观点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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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最近经合组织有关其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修订注释中对于网址、服务器、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否构成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的常设机构以及如何构成常设机构解释的评介,分析了经合组织关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认定常设机构存在的立场和观点,指出了此次修订的意义和影响。经过了多次讨论之后,2000年12月22日,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发布了其对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注释的修订。此次修订是在原范本第5条注释第42段后以“电子商务”为标题自第42.1段至42.10段增加10段条文,以明确当前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概念如何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适用。本文试对经合组织在此次协定范本注释中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常设机构认定的主要观点评述如下。 关于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 关于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经合组织的观点十分明确,即网址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当前协定范本中的常设机构。此次增订的注释第42.2段指出,网址仅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其本身并不构成一项有形资产,也不存在诸如场地、机器或设备等设施,因此网址没有一个可以构成营业场所的地点(location)。换言之,网址本身不能构成一个营业场所,因此更谈不上网址本身可以构成常设机构。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认为,网址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的结论,可以避免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这样的境地,即被认定在某个国家存在常设机构但自己还不知道在该国具备营业存在(business pres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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