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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立法:一道亟需正视的行政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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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首开我国政府采购先河以来,政府采购以其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透明等显著特点,迅速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近年来,全国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700多个市县已经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初尝甜果。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从当初的日常公共用品扩大到了公共基础设施和劳务服务。然而,在政府采购“千树万树梨花开”、各项招投标业务如火如荼之际,业内人士针对各地在试行政府采购中暴露出的制度不配套、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纷纷提出我国的政府采购应全面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法制建设,以顺应全球贸易一体化的挑战。 众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 英国是世界公认的政府采购的奠基者。早在1782年,英国政府就设立了皇家文具公用局,专门负责购买政府部门办公用品和投资建设项目用品,规定政府部门的所有支出都要有议会的授权,各部门支出受议会公共支出委员会监督,公共支出委员会受全国审计办公室监督,而全国审计办公室则要接受总审计长的领导,总审计长可以对任何一项有疑问的采购行为以自己的方式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物有所值”。总审计长独立于政府之外行使职权,类似美国白宫敢于揭露克氏丑闻的独立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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