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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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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显示巨大经济意义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错误认识和做法。笔者认为:为了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至少有三点必须重新加以认识和完善。 一、对政府采购涵义的重新界定 各地在实施采购制度时,对“政府采购”的界定并不十分确切和统一。如有的这样表述:“政府采购是指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确定、规范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有的定义“纳入本省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等等。由于对政府采购涵义的理解不同,各地在具体实施中把握的方向,采购的行为也不尽相同,采购主体混乱,这与我国建立统一有序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大相径庭。因此,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走向规范化,有必要针对我国国情对政府采购涵义予以重新界定。 政府采购源于西方,从无到有,有其历史发展过程。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一些国家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相继实行了政府采购制度。如英国在1872年首先设立政府文具公用局,作为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的机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扩大,涵义也与过去大不相同。换言之,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且各国情况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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