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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拓展政府债务融资空间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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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方面论文】一、中国国债规模陷入了“财务债务重负和国民应债能力宽松”悖论之中“九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极为特殊的一个时期,也是我国国债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阶段。自恢复发行国债以来,1998年国家首次采取主动扩张赤字、增发国债的办法刺激经济增长,使得国债运行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集中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债务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过高。国债依存度,即年度政府债务收入占财政支出与债务还本付息之和的比例。这一指标反映政府债务与财政支出的关系,比例越高,表明财政政策对债务收入的依赖性越大。国际上常用这一指标衡量国债规模的合理性,认为财政债务依存度不能超过20%。由于我国国债的发行和偿还等,是中央政府独有的职权,因此在我国,计算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更有现实意义。按照我国财政统计口径计算,1996-1999年的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分别为56.8%、55.7%、60.5%和56.7%,预计2000年可达66.5%,明显偏高。原因在于我国中央财政集中率较低,而1994年以后从法律上斩断了财政赤字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那么,中央财政就必须为弥补财政赤字和每年到期的债务还本付息发行新债,目前更要为支持经济增长扩大债务发行。 二是国债负担率仍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之内。国债负担率是指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这一指标主要是衡量政府累计债务相当于经济总规模的比例,一定程度上反映债务总量对经济的影响,经济越发达,债务承受能力越强。国际上一般认为债务负担率不应超过45%,但经济发达国家承受的比例可高一些,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政府债务负担率不得超过60%。发展中国家承受的比例相对低一些。从实际运行看,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指标在30%~50%左右。1996-1999年,我国国债负担率分别为7.3%、8.1%、9.6%和11.1%,并不为高,要比发达国家低许多。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要具体分析发达国家多年来保持较高国债水平的条件,如这些发达国家有较为发达成熟的证券市场规范的法律制度,有科学高效的发行方式和合理的政府债务持有者结构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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