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德国《政府采购法》的最新发展
|
| |
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作用重大,其影响力可与一中等经济部门相比。德国每年政府采购额超过4000亿马克,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 《政府采购法》相应也在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1999年1月1日,德国《政府采购更新法》(Gesetz zur Aenderung der Rechtsgrundlagenfür die Vergabe 附图{图} 生效。该法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增加了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法,结束了原来《预算法》调整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局面,对政府采购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本文即对此改革的背景及内容作一介绍和分析。 一、立法背景 德国此次修改《政府采购法》主要基于欧盟委员会的反对提案。欧盟部长理事会自70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政府采购指令。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89条第3款,作为成员国的德国负有实施指令的义务。为此德国在原有劳务和工程合同条例A部分中分别加入a和b条款, 并颁布了《预算法修订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年《招标条例》和《招标审核条例》颁布,至此欧盟政府采购指令在德国得以全部实施。但该实施方案受到法学界和欧盟委员会的多方批评。争论焦点在于二审审核机构的性质和投标人的诉权。
|
|
|
|
|
|
|
|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