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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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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将极大地影响到财政政策工具的调节作用,影响财政职能的发挥。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与预算执行结果的差距非常大,预算方案本身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性。要解决预算方案的问题,必须对现行预算编制方法进行改革,参照西方国家在预算编制方式上的一些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终极目标就是要使编制的预算科学、合理、透明、公正并具可操作性,体现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具体目标至少应该包括:编制预算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衔接配套,预算编制时间充裕,预算编制方法科学规范,预算科目明细清楚、功能完备。 一、完善预算法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现行的编制政府预算的基本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编制预算的也只是就预算的形式、主要内容及程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预算支出的序列、财政预算在国家财政的主体地位和权限等没有明确规定。与之相对应的情况是,一些部门(或领域)的法律,如《教育法》、《科技进步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行政规章,对相关的预算政策特别是财政支出的预算安排的有关规定较为明确。此外,除法律、法规授权制定之外,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可随意制定减收增支的各项政策规定,财政缺乏“一票否决”权威。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显得无所适从或顾此失彼,最终导致预算欠缺科学、合理性并有失公允,损及预算法案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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