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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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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和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补助(均衡拨款)构成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尽管两者在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各具特色、各有侧重,并明显地有别于中央财政本级支出,但本质上又都是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于专项拨款是中央政府为了实施其宏观政策目标以及对地方政府代行一些中央政府职能进行补偿而设立的,因而它在加强中央政府调控地方政府行为,优化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引导地方财政资金投向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事业等方面,具有一般转移支付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目前我国专项拨款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基本情况。 建国以后,在建立起分级财政,确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之后,中央财政即开始安排对地方的专项拨款。截止到现在,数额已从建国初期的几亿元增加到近千亿元。其基本情况是: 1.从专项拨款资金性质来看,几乎涉及所有范围。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业生产支出、文教科卫等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支出、公检法司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专款支出等(以1999年执行数为例,各类专项拨款所占比例见下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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