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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但要兼顾灵活——谈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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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税收体制基本体现了统一、公平的特征,但是税收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偏低,而且税收收入负担水平在地区间也存在着不均衡的问题。税收负担水平不均衡问题突出表现在东中西部,东部地区虽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相对来说其税收负担较轻,而一些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税收总体负担偏重。 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主要税种的设计上。首先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而生产型增值税对购置固定资产等不予抵扣,而西部发展的现状是以国有大中型老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固定资产比例相对较大,资本构成较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对西部企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其次是营业税,由于西部中小企业与东部相比数量少、规模小,所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窄;最后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由于国有企业数量较大,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相对较重,而外商投资企业在西部投资比较少,所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少。鉴于此,根据西部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我国税收体制的现状,对西部地区可以给予以下税收支持。 加快增值税的改革步伐。首先适当降低与农产品相关的增值税。西部农业比重大,而与其他行业相比,从事与农产品相关的产业发展具有风险大、投资大、利润低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农业受制于自然环境的限制,也与多年形成的工农业剪刀差有关。第二,有关农业产品的税收尤其是增值税税率过高。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对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及水产业等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除农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外,一切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农产品或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应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据调查,我国目前的油脂行业基本上都处于亏损状态。增值税的平均税率已达到农产品营业额的5%~6%左右,所以为了发展生态农业,必须给予税收支持,如适当降低有关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西部地区或高新技术产业作为试点,改革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予以抵扣,从而改变国有企业及老工业基地的税负较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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