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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条件下的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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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那些不以取得商品和劳务为目的单方面无偿支出,它包括政府内部之间的资金转移及政府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支出。本文仅指财政资金在上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无偿转移。由于转移支付能调节政府间的财力平衡,促进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对称,因而它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就必须有与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依据和目标 (一)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依据。 从理论上看,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人们对公平的追求和经济相对平衡发展的需要。 1.在我国,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延伸,地方政府的存在,一方面是为了贯彻中央政府的政令,维护国家的完整和统一;另一方面则是地方政府更能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居民偏好)作出决策,以减少中央政府的决策失误。地方政府为解决某些问题但又缺乏财力时,中央政府就必须给予补助,这就产生了地方对中央的财力要求。 2.在现代文明社会,对公平的追求是人们的基本权利。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使人们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做到(竞争)过程公平;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使人们的付出和收入相对称,并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以忍受的限度以内,使结果相对公平。然而,由于资源禀赋等原因导致的经济发展差距必然会使各地政府的财力有较大的差距,要使居民都能得到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就必须使各地的财力得到调剂和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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