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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所得税制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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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拿大均地处西半球北美洲,美国居中部,加拿大居北部,西部土地相连,东部五湖相隔。美国土地面积937万平方公里,人口2.49亿;加拿大面积997万平方公里,人口仅2595万。 这两个国家的共同点是:①政体相同;②经济管理以市场经济即自由贸易方式运行为主;③经济发达,资源丰富,产业门类齐全,生产能力巨大,其中又以美国为最;④经济开放程度高,资本市场极为发达。 两国的税制结构亦大体相同,税种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一样,主体税种“直接税”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间接税”有消费税、销售税、财产税等。本文仅对两国的所得税制作一介绍,并就其对我国所得税制改革的启示谈一点认识。 一、美、加两国所得税制概况 1.所得税制的共同特征 (1)所得税制的三权分立。两国所得税均建立了立法、司法、 执行分离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收管理机制。公司所得税法例由国会参议院负责制订,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基础上,几经修改后提交众议院讨论通过并对外公布。美国将所得税法写入《国内收入法典》,由联邦税务局负责贯彻执行;加拿大则单独设立税收法院或称联邦法院,受理纳税人不同意税务局有关征税的决定,对法院的决定也可提出异议,并可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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