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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理论与深化中国税式支出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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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式支出改革与反弹: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 1994年财税改革之前,我国税制体系,主要形成于1983、1984年第一、第二步“利改税”及其他80年代大规模的税制改革与建设。在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全面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税制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税收减免等税式支出政策措施过多、过滥。仅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就有减免税条款一百多项。针对此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明确提出“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简化税制,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体系”的指导思想。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对税式支出项目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大幅度减少了税收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减免税等税式支出款项;二是集中税式支出管理权限,主要由中央及省、市、自治区两级政府掌握。 新税制运行六年来的情况表明,上述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又出现了若干新问题,大有反弹、回潮之势。目前执行的税式支出主要有三类:(1)税收法律、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式支出款项;(2)1994年新税制实行后出台的过渡性税式支出;(3 )近年来陆续颁布的临时性减免税、先征后返等税式支出。问题以后两者最为突出。在各类过渡性税式支出中,仅增值税一项,先后出台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有24项之多。在新税法出台后,财税主管部门不断以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颁布新的税式支出款项。在临时性税式支出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一是各地区试图规避现行税法,扩大减免税实施范围。以增值税为例,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其管理权限在中央,而各地区对25%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对企业实行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实际就是变相的减免税。二是各地区之间相互攀比,竞相制定减免税等税式支出政策。为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及人才,发展地方经济,各地区在各自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相互攀比,层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使各类税式支出又呈泛滥之势,既削弱了税式支出政策效应,又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三是越权制定税式支出政策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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