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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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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以及调整应收利息期限的通知,将应收利息期限从180天缩短为 90天。新《税收征管法》及以上三个文件对金融企业影响甚大,尤其是税务筹划在商业银行的应用更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新《税收征管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而言,降低成本,增强核心竞争力。 我国金融企业长期以来,税收负担过重。据资料显示,国外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负一般不到2%,甚至有的国家不收营业税。我国的现状是,仅营业税一项即达8%,其中:国税3%,地税5%,如果考虑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费则税赋更大,占营业收入的 10%左右。由于税负过重,造成商业银行经营成本过高。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同质或差别很小的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成本的竞争,特别是—些中间业务项目上,成本过高直接导致了竞争力的削弱;另—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的利差越来越小,盈亏平衡点渐高,随着同业涓呖萍纪度氲募哟螅擞杀鞠灾龃螅占湓嚼丛叫。踔廖<吧妗A硗猓泄尤隬TO后,我国银行业必然要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统一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接受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这将促进我国银行业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高达上千亿元,每年利润不过几十亿元,现行的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客观上不切合实际,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本金及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办法与实际出入较大,不能真实反映银行业经营实际;另一方面,税率较高,不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竞争的起点上已处于落后,核心竞争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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