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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税收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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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以列表形式说明了WTO对成员国的税收要求原则,并指出,对外资税收优惠、实行区域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原则。通过列举不符合WTO规则的若干主要税收政策,对中国加入WTO后具体税收政策的调整进行了分析,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最早也要2003年年底统一,增值税近期由生产型转换为消费型的可能性不大。本文还分析了税收政策调整对我国国家经济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影响。 中国已于2001年11月11日在多哈正式签署了入世协议,决定加入WTO。WTO规则及各项协议的主要目标是为各成员国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 一、 WTO对成员国的税收要求原则 WTO有关税收原则主要有4条,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基本原则。此外,WTO有关法律文件还体现了其他一些原则精神,如反补贴和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等。我国加入WTO后税制改革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税收原则、内容、说明 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给予其他所有成员方 表现在税收上,就是要求对关税、国内税费的优惠,给予一方成员的,必须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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